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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不仅造成资源浪费,加剧空气污染,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而且容易引发火灾,危及公共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》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行动,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候、以任何理由、用任何方式、在任何露天场所焚烧农作物秸秆。
二、公民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,造成大气污染的,由环保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,责令改正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故意在禁烧区、禁烧日焚烧农作物秸秆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四、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
五常市公安局
2018年3月